收银方式不同,要求也不同。
非电子现金柜和电子收银系统适用的要求不同。拟从 2028 年开始的收银机使用义务是另一个问题,目前尚未改变现行法律状况。
你使用非电子现金柜。
不具备电子记录功能的现金盒或抽屉仍可继续使用。原则上,业务交易应逐笔、有序记录,现金收入与现金支出应每天记录。是否适用逐笔记录的例外,以及企业需要哪些资料,应与税务顾问确认。
§ 146a 第 2 款 AO 规定的凭证出具义务,适用于该条涵盖的电子记录系统。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一概免除其他凭证或记录义务。
来源: 德国联邦财政部:收银法问答, § 146 AO.
你使用电子收银系统。
对于法律涵盖的电子收银系统,尤其需要综合考虑下列事项。仅有一台新设备,并不能说明全部流程已设置完整。
| 类别 | 你应该核查什么 |
|---|---|
| TSE | 经过认证的技术安全装置可防止数字记录被悄然更改。请让供应商说明系统使用哪种 TSE,以及如何监控其运行。 |
| 凭证 | 对于法规涵盖的业务交易,应在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时间出具并提供凭证。可以出具纸质凭证,也可以在取得接收者同意后,以标准化数据格式提供电子凭证。其他法定要求不受影响。 |
| 记录 | 业务交易必须以可追溯的方式记录。请与供应商一起记录如何访问数据及导出文件。 |
| 收银系统申报 | 需要申报的电子记录系统,原则上应在取得或停用后的一个月内申报。请立即检查已有申报和未完成的期限事项,并准备序列号、TSE 数据以及取得或停用日期等资料。 |
法律依据: § 146a AO, § 1 KassenSichV 与 § 6 KassenSichV。这一判断的前提是,你使用的具体系统属于相关法规的适用范围。
如果租用或融资租赁的系统属于申报义务的适用范围,申报时应与取得的系统同等对待。请核实你的情况所适用的开始日期及之后的停用情况。
收银系统申报按每个经营场所分别进行,须完整列出该场所的电子记录系统。 ELSTER 官方表单 提供流程说明。特殊规则和过渡安排须结合具体情况审核。
三个容易避免的误解。
“我们只收银行卡,所以 TSE 与我们无关。”
仅凭支付方式不能得出这一结论。还需要看使用的是哪种电子记录系统,以及系统具备哪些功能。请就具体系统获得专业判断。
“我已经使用电子收银机。到 2028 年肯定得换一台新的。”
拟议引入的收银机使用义务,并不意味着所有已经符合要求的系统都必须更换。请先检查现有设备和现行要求。
“TSE 也会帮我完成税务申报登记。”
技术安全保护与向税务机关申报是不同的任务。请明确由谁负责申报,以及申报证明存放在哪里。
现在可以着手准备这些事项。
- 建立设备清单。 你在各个经营地点使用哪些收银系统、应用程序和连接的支付系统?
- 收集资料。 供应商、型号、序列号、TSE 文件、取得日期以及现有申报记录,应集中保存在便于查找的地方。
- 梳理业务流程。 请供应商在你自己的收银系统上演示凭证出具、撤销交易和数据导出。
- 整理待确认事项。 技术问题请联系供应商。税务归类及具体义务请与税务顾问讨论。